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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与社会公众的生活紧密相关,而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也在我国保险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切入,研究机动车辆保险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完善该制度在车辆保险中的应用。文章运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探寻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如何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平衡关系,研究目的是为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完善提供些许参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研究内容上突破了一般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局限,以机动车辆保险为视角进行探究。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上,通过对比找出机动车辆保险中该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并探究该权利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研究内容主要是:通过对比分析出车险代位求偿的特殊性体现在其追偿涉及的项目较多、权利行使的对象范围广、交强险不以合同为基础、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对其构成要件和行使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三者险和交强险为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探讨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对象界定,关于“机动车辆的合法驾驶人”的判断按照不同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了代位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交通事故中的冲突原因,并明确受偿顺序为受害人的剩余赔偿请求权优先;将豁免责任设置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一项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车险要考虑到责任第三人可能因不愿清偿或者无力清偿而拖延赔偿时间对保险人的不利因素,还要考虑到被保险人和第三人恶意的骗保问题,因此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不妥,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时效;对于保险人面临的追偿不能的情况建议仿效日本的立法规定,实行国家补偿机制或者通过再保险等形式分散风险,从理论和实务的不同侧面和角度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