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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创造,而外观设计是专利法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与发明创造不尽相同。它对产品而言,更多的是起装饰作用,同时也可能具有识别性,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识别商品来源。经过长时间的使用,这种商品的外观设计被赋予了不止是专利法上的意义,还承载着权利人积累的市场信誉,是权利人辛勤劳动的成果,他人擅自使用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窃取劳动果实的不正当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了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的。那么,进而出现的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期内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在经过保护期以后于专利法而言则是进入到公有领域,被社会公众共享,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继而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会不会相当于变相无期限地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本文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研究外观设计的后续保护问题,从对外观设计保护有其必要性出发,到论述用反不正当竞争在保护外观设计上的可行性及域外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相关规定,论述部分过了保护期限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设计后续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因其具有创新性而受专利法保护,同时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的特性使外观设计产品在符合一定条件也能够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笔者详细论述了即使过了专利法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权利人、消费者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都会受到损失的现实情形。第二部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外观设计产品受到后续保护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即详细分析外观设计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后续保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特征和制定原理。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各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相关规定。德国、日本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所规定,英美法系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保护,都表明外观设计在市场流通中具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在域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调整受损害的各方利益。最后,通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适用于我国的保护方式。第四部分先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理解,由此分析外观设计产品受到后续保护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具有识别性,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经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外观设计产品才能受到保护,同时存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产品需要排除。第五部分结合本文的分析,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明确将外观设计产品作为商业标识的一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强调显著性要件是外观设计产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三是指出非功能性的限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