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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生根发芽,经过十七年的探索和成长,逐渐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这十七年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行制度,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国家刑事执行主体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刑事执行的性质要求应当对其加以统一和规范。本文以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作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论证社区矫正及其机构性质的前提下,对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应当具备的特征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机构是具有刑事执行性质的机构,应当具备统一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执法队伍应当具备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征;在详细介绍我国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各类执法模式的特点和优势,并指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专业等问题。笔者指出,因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一直处在改革试行阶段,加上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导致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定位不清晰、机构独立性不强等突出问题,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存在队伍稳定性差、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职业化程度低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尚未厘清,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在很长时期内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制,使我国各地区社区矫正长期出于自由发展状态,形成各地机构设置不统一、人员身份不一致的局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将成为阻碍我国社区矫正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因素。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现有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之间的差异,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构建的设想。笔者主张将社区矫正执法权提升至县一级,将社区矫正的日常执法工作从司法所剥离,在县一级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明确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所承担的职能,司法所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或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依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职业准入标准,组建一支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具备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队伍,专门承担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使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走上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这个设想是可行的,符合《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应当向全国推广,以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