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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垄断的认定因攸关当事人利益以及社会竞争秩序而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关键环节。从基本路径上来看,垄断认定的启动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反垄断机构先作出认定;而在后一种路径上,两大法系又存在差别。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模式,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认定,相对人不服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司法模式,相对人接受了执法机构的认定双方即可以和解结案,而一旦相对人对执法机构的认定结论提出异议,执法机构或者相对人便要向法院来提起诉讼,以作出最终的裁定。我国由于受行政组织体制的影响,没有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再加之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很难实现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执法效果。笔者认为垄断的认定权是一种在动态过程中行使的权力,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事关竞争秩序的实现。而行政权的本质在于执行而非判断,法院才是判断权的最终享有者。所以,为了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中面临的瓶颈,本文在借鉴国外垄断认定模式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不妨引入类似于美国的“官告民”制度,即在执法机构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将法院的事后监督变为事中制约,这样不仅能有效保证执法机构的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另外,针对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笔者还提出将一直被忽视的检察机关纳入到反垄断执法体制当中,由其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我国目前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