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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是我国的重要战略,也是我国维护资源大国重要地位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与污染环境罪的低适用率形成鲜明对比。为有效遏制污染环境犯罪,最大限度地发挥惩治、预防作用,极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污染环境罪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案例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理论角度和实证角度对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其在立法、司法中存在的漏洞,如犯罪形态不明、因果关系标准单一、证据落实难等,并全面地分析原因。最后回应理论与实证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索污染环境罪的研究背景、意义、现状和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情况,得出我国污染环境罪在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和立法效果上都有所欠缺,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操作和效果。在界定污染环境罪的基础上,认为其构成要件的主观形态和客体存在不足,应做出完善。第三部分承接前文提出的三项问题,选取与污染环境罪最为紧密的社会学、经济学和法理学三个视角分别论证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和立法效果,提出以公共利益理论引导环境价值观、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引立法内容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检验适用效果的观点,以此达到其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第四部分通过实证分析,结合污染环境罪的适用现状总结其在立法和司法中亟待解决的六项具体问题,即犯罪形态、追诉期限、司法解释漏洞、证据落实、因果关系判断和地域判决差异问题,并逐一分析原因。第五部分是完善建议,对应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提出在理论上还应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分别辅助可持续发展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实现;在立法上应当明确犯罪形态为故意和过失,追诉期限应当从危害结果出现或被发现之日起计算,还应将遗漏的犯罪行为纳入到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上形成证据收集联谊机制,增加疫学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以及建立案件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