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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在台湾等一些的地区也称证据裁判主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已被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其刑事诉讼法律或者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纳。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两个规定”中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刑事证据裁判原则,我们认为,它是指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应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也就是说,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的唯一手段,如果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案件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刑事证据裁判原则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的是证据裁判原则确定的基本问题的概述,主要阐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历史渊源、国内外的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及其确立的依据和意义。证据裁判原则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后证据裁判原则逐渐确立。这一过程体现了人们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诉讼理性和程序正义这些诉讼价值的追求,同时也体现了人们的诉讼理念是不断的进步。第二部分阐述的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需依据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在这一部分当中,着重介绍了事实和证据的内涵。正确认识证据裁判原则需要正确理解事实与证据的内涵,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即用证据来证明的有关犯罪的事实,同时也包括程序法事实;同时,刑事还有一些例外的情况不适用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即推定和司法认知。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实践问题,讨论了证据裁判原则与证明方法、证明责任与质证之间的联系。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证据裁判原则实现的途径,这一部分主要从我国现阶段证据裁判原则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加强审判职能独立和审判公开三方面阐述的。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因素、文化氛围,国情等各方面的差异,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证据和刑事证据裁判内涵的理解和认知也不是完全相同的,我国在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对证据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虽然科学水平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理解不断加深,但是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仍有一些的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做法。所以有必要明确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以便制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象的发生。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需要制度的保障,然而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完善了这些制度,我国虽然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由于是刚刚明确,在一些实践操作和制度保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