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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主要路级机构包括转运使司(漕)、提点刑狱司(宪)、提举常平茶盐司(仓)、安抚使司(帅)四个机构。在四个路级机构中,转运使设置最早,在几乎包揽了一路大小事务,成为地方最高管理机构之后,权力逐渐为他司所侵夺;提刑司则自诞生时起,就负有管理一路之狱讼和限制漕司势力的双重职责,其后则陆续增加了其他任务,尤其是赋税的征收,形成了“第二征调系统”;提举常平司由于涉及到了北宋中后期变法引起的政争,命运颇为复杂,以最后与茶盐司的合并为机构的最终归宿;安抚司开始设置于边境,其职能也主要是军事性质的,至南宋遍设诸路,起初是一路最重要的管理机构,之后地位却迅速下降。随着宋代政治史的演变,这些机构的地位和职能也发生了变化,但权力分割和职能交叉,则是宋代政府一直努力维持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地方主管官员常常通过各类形式的“兼职”来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依据“兼职的任命是否制度化”和“机构的独立性”为标准,路级官员的兼职可以划分为“制度化非制度化兼职”和“职务职位性兼职”两大类共四种情况,这些类型的兼职在不同程度上为地方治理的顺畅发挥了作用;路级官员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兼职类别,如路级官员的互兼、监司兼郡、兼任军职等,这些兼职产生的背景不同,发挥的政治效果也各异。对比两宋的兼职差异后可以发现,北宋的兼职通常属于制度化和职务性兼职,兼职的形式较为规整,且总体数量上少于南宋;南宋的非制度化兼职和职位性兼职大量增加,形式上也更具“随意性”。实际上,宋代路级官员兼职现象的频率与类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宋代的社会稳定度。此外,不同官员的本职、官署的所在地等对官员兼职都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出于各种考虑,兼职之间也会存在某种回避性,但这种回避性有时候又会被其他因素打破。路级官员的兼职在省官节费、精简机构上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通过兼职而集中的权力,也能在不同部门之间发挥协调作用,以消除机构的外部性,减少信息传递和执行成本,提高行政的“精确性”,适度兼职的存在,也有利于灵活处理突发状况或非常程事件。但兼职过多也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一、破坏了地方官员相互监察和制约的制度设计用意;二、对官员造成了过重的行政负担,影响职务履行的效率;三、高层兼职现象的发展扩大了地方权力,损害了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