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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或克制主义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然面临的司法哲学模式。司法克制主义,由于它表现出的对法律规则、立法者意图的尊重,使法律有了相当大的可理解性和预期性,得到了广泛的尊崇;而司法能动主义表现出的最大限度的追求个案正义、弥补立法的不足等优势也得到了众多支持者的青睐。因此本文认为单方面的采取一方而排斥另一方的模式选择是不全面的,但采纳两种类型也并不意味着两种模式受到同等重视。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官应秉持一种温和的克制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更好的实现法治,追求正义。
具体说来,文章共分五部分,安排如下:
第一章探讨了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哲学基础、支持学派、典型判例以及各自的极端等等。通过这些研究可以对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形成一个透彻的认识,并为下文的理解与展开埋下伏笔。
第二章是要展示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优劣,但没有采取传统意义上的列举式,而是设计了一场类似“辩论赛”的方式,在能动与克制的论战中将双方各自的优劣以更加生动的方式展现出来。
第三章是分析我们当下所面临的情势是什么,主要是通过我国的传统文化、司法界以及学术界等三方面展开。通过知悉当下我国的制度背景,总结出我国整体呈现一种能动主义态势。
第四章是提出一种温和的司法克制主义姿态,并对为何坚持温和的司法克制主义这种意识形态进行了原因上的深入剖析。
第五章是对我国实务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回答,当然是基于所提出的温和的司法克制主义立场之下。
当然,提出一种立场或摆出一种姿态是容易的,但如何真正在实务中去运用它、去丰富它着实需要理论界、司法界以及民众的积极参与和不懈的努力。但是,“事因难能,所以可贵”,“只有勇于面对困难,并运用高超的法律技术去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司法权才能彰显其价值,确立其权威”。最后愿温和的司法克制主义成为中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