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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淀的必然产物,其博大精深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所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它与现代法治精神具有同样的历史合理性,体现了不同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以秩序与公正为主题的社会理想的共同向往。无讼是一个社会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然有法律而搁置的理想目标,它作为人类心性的表现,表达了人们对生活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追求。无讼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同时也体现了古朴而富有内涵的法理学和法哲学思想。孔子把无讼视为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他认为争讼是人们所不齿的坏事,法律是用于平息争讼的“必要的邪恶”。无讼思想表明了中华法系法律思想的一个基本立场:理想的社会必定是人民无争的社会,争讼乃是绝对无益之事,政府的职责以及法律的使命不是协调纷争,而是要彻底的消灭争端。诉讼是现实法律和法制的无奈之举,它是一种必要的恶,诉讼应该是善讼,是能够通过诉讼来更好更快的解决纷争的良好模式,而不应该是恶讼。如果说诉讼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话,那么无讼便是人们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极其强化和高深的理想境界。无讼并不是要消灭法律,不要法律,回归到以前的“无法无天”的局面。恰恰相反,通过对人们法律法制教育的宣传,来提升人们的法律认知水平,使其法律意识日臻成熟。这样以来,当出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通过诉讼来化解,而是用一种有法律且诉讼审判机构齐备但要将其束之高阁而不用的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无讼,来化干戈为玉帛。从这个意义上说,孔子的无讼思想已经超越了司法层面,它是立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仁”的精神,营造成为每一个人在考虑自己利益时也为别人着想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同时,无讼折射出的和合思想与法律也是相联系的,在法律产生之前是没有诉讼的,与现阶段我国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的融洽和无间的和谐,与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也是相一致的。无讼意识是一种文化现象,无讼反映了一定的诉讼文化。对待无讼应当是在否定的基础上进行再否定,即要善于扬弃。我们的国家已经走向了法治时代,如何科学地对待无讼观,应该说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笔者通过对无讼概况、历史成因和社会背景的分析归纳了无讼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把古往今来学者对待无讼的态度和观点进行了评析,在辩证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对待无讼不能一味的否定,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批判的基础上加以继承,为此文章主体部分就围绕着对无讼思想批判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批判,即对待无讼不是全盘抛弃而应该是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