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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要求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该政策的实施是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然而,该政策实施之后,相关研究均未得到该定期轮换能够提高审计质量的经验证据。以往研究未全面考虑分组的理由及对照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论的可靠性。本文根据审计师和轮换性质两个方面维度,首次同时考虑签字注册会计师层面、事务所层面以及自然轮换和强制轮换性质,将样本分为六组:非轮换公司样本、CPA自然轮换样本、CPA强制轮换样本、CPA带走客户样本、事务所强制轮换样本和事务所自然轮换样本。本文先通过对审计任期、审计师轮换与审计质量的两方面内涵特征—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接着比较了不同性质的审计师轮换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差异,且结合我国审计市场特征分析了削弱不同性质审计师轮换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因素。实证部分通过组间和组内比较,得到以下结论:1、所内CPA自然轮换降低了审计质量。在我国,所内CPA自然轮换比例每年都很高,这一损害审计质量的轮换方式却未受到事务所管理人员的关注;2、所内CPA强制轮换实质上提高了审计质量。这一结论与以往的研究不一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CPA强制轮换政策效用发挥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凸显,且只有在其他相关政策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发挥;3、事务所强制轮换并没有提高审计质量。事务所强制轮换只在中央企业中实行且采用招标的聘用方式,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事务所强制轮换提高审计质量的效果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