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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因此有学者将信用证称为“国际商业的血液”。但是信用证的法律制度中却存在着诸多尚有争议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信用证来自商业实践,并非法律的创造。因此,分析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面临着很多困难。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探索。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性质。信用证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信用证的性质是理解开证行与议付行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的关系依赖于信用证法律关系性质的确立。笔者在讨论了有关信用证的定义之后,对信用证性质的各种学说作了简单的介绍,最后提出了对于信用证法律关系性质的思考。第二部分为议付与议付信用证。如何理解议付在学理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少争论。实际上,理解开证行与议付行法律关系的关键就在于正确地把握议付 的含义。议付信用证具有不同于其他信用证的显著特点。议付行是议付信用证中的被指定议付单据的银行,它对开证行的权利义务直接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关于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也产生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合同关系说认为信用证是一连串合同,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也存在着这样一个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同关系来调整。议付行为开证行的代理人学说得到了不少学理的支持,这种观点认为,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和指示而行事,因此是开证行的代理人。议付行为受益人的代理人说则对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和“指示”进行了质疑,他们认为议付行实际上接受受益人的指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还有观点从票据关系出发,认为议付行与开证行是持票人和受票人的关系。 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思考。笔者认为,分析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从理解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并给出了一个合格的议付行应该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