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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商业高利贷资本进一步向农村地区渗透,乡村集镇上出现了大量专业性或兼职经营高利贷的商号,并成为农民获得贷款的主要来源之一。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需求也对商人、地主设置商号参与金融借贷经营产生推动力量。大致在清中后期,华北地区出现了大量专门从事土地抵押借贷和租佃经营且具有合伙性质的商号。由于土地抵押借贷的周转时间过长,多数借贷无法在短期内偿还,甚至土地抵押之后,农户再也无力回赎,造成从事土地抵押借贷的商号,逐渐增添土地招佃、收租等业务。在晚近边疆移民过程中,河套、东北地区则出现了设立商号包租土地、招募长工、生产买卖粮食的现象。自清中后期至民国,乡村地区从事商业、金融业、农业等综合性经营业务的商号越来越普遍,商号甚至成为一种集团式地主,本文将这种现象称为商号土地经营。商号作为一种集团式地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个人地主。商号土地经营的具体表现,对外则是以商号为债权或债务人签订土地契约,对内则是以商号为会计核算主体。商号成为新的生产组织者,将原本属于地主、自耕农的土地经营业务摄取至名下,使得农业生产与商品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促进粮食生产商品化,通过商号发放贷款控制土地,从而服务于当时的粮食贸易及手工业生产。商号使用商业金融资本控制农业生产,由个体地主走向商号合伙。商号在为乡村提供金融产品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在草原内地化过程中扮演了积极角色。土地革命时期,陕北、晋绥边区已注意到商号与传统地主的区别。解放战争及以后的华北地区开展大规模土地改革,致使商号从草原、内地村庄中撤出,但商号名称在当地留传下来,长城沿线及草原地区大量以商号命名的村庄即为明证。商号土地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移民的过程,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过程中的土地经营即为商人或商号在地化的过程。本文在对华北商号土地经营进行浅薄分析之后,将在本文基础之上,扩大研究范围,在移民史的角度提出以下问题,包括草原内地化过程中商号村庄形成过程、草原上晋商的经营转型、走西口与下南洋过程中商人经营土地比较等问题,并将之作为未来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