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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合同的解释和类别有很多分歧,当事人根据在自愿下订立的协议的属性和效力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时有争议,这种情况对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订立的预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伴随着市场交易的日益发达,预约作为当事人在交易中所达成的一种特别合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在商品买卖、使用借贷、消费接待等多个方面的合同中。但是我国在现有立法对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内学者对于预约的相关问题也未予以应有的关注。因此,研究预约对于分析和解决预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颇有意义。笔者试图通过对预约研究,阐理析法,进而探索在法律上对其有效的规范,从而能够对合同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维护良好、规范和安全的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除了导言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静态的角度对预约予以考察,是为预约概述。第一节,由预约的概念对预约加以阐述,是本文写作的基石,同时阐述了合同可以分为预约与本约两种。第二节预约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明确了预约作为一类特殊合同的性质,指出了预约所具有的特征。第三节是对预约类型首先阐述了法国和美国学者的标准,继而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四节分别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预约的理论基础,为预约打下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第五节对预约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分别明晰了预约与相关概念的异同。第二章从动态的角度对预约予以考察,对预约的构成要件和移转进行了研究。预约的要件和移转对于预约而言颇为重要,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因此,此章分别以第一节预约的成立要件,第二节预约的生效要件,第三节预约的移转进行阐述。第三章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对预约予以考察。预约的法律效力学说纷杂,而又关系到对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本章分别从两方面对预约法律效力予以研究。第一节分析了预约产生的义务,第二节对违反预约的责任分别进行研究,认为实际履行不适用于预约,但是还有损害赔偿责任、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可以适用。第四章从立法的角度对预约予以考察。由于我国至今尚未有法律对预约规定,而现实问题频生,因此急需立法完善。对此,首先在第一节我国预约立法的意义;然后在第二节对国外预约立法比较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预约立法问题的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归纳,预约应该在理论上加以完善和在立法上加以明确,才能起到写作此文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