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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文被认为是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拖欠巨额工程款问题,保障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切身利益的伟大壮举。然而,这一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制度在确立之初就伴随着大量的争议。该条款虽然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但立法对于其权利性质、权利主体、行使方式等方面仍旧模糊不清,这不仅引发学术界对优先受偿权不休的理论争议,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产生有关优先受偿权行使的疑难问题。加上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已先后出台三部司法解释对优先受偿权制度加以细化规定,以期保障承包人实施这一权利。然而,对于长期以来优先受偿权行使过程中的疑点难点,《解释二》仍有遗漏,主要包括:权利主体范围、承包人预先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权利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等问题。本文致力于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一方面论证优先受偿权在法理上的权利性质,一方面对权利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并提供一些解决思路。第一章为对优先受偿权的实证探究。目的在于了解该权利行使方面的司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笔者发现在适用优先受偿权的裁判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虽然在《解释二》实施后,各地法院的部分判决立场趋向一致,但在其实施前,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其次,优先受偿权适用问题的争议主要源于缺乏对权利属性的明确界定。对此,目前学界主要有“法定抵押权说”、“优先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三种学说。笔者从比较法理论、学说对比论证和体系解释的角度,提出在我国担保制度相较于优先权制度更为完善的立法背景下,应将优先受偿权解释为法定抵押权。第二章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关于承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效力,笔者认为《解释二》倾向于“部分有效说”的观点,承包人的放弃行为在不会导致其自身资产严重恶化而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在时间上界定困难,期待立法对此作出回应。第三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争议。笔者主要回应除了承包人之外,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一疑问,另外分析了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第四章为权利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这是实践中情况最为复杂的问题,笔者对《解释二》第22条“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现行法律与样本案例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分类,给出了不同的起算方式以供参考。综上,自《合同法》第286条和其后三部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作出规定和细化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直都存有争议。全文从立法现状、提出问题、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四个层面综合论证,并提出解决思路,以期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对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