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理论研究

来源 :重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gxingshuaig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年~1973年)是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纯粹法理论致力于认知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将法律科学领域外的一切政治、社会、伦理等因素摒除在外,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分析法学的理论特色,对二十世纪的法理学影响深远。在凯尔森的理论系统中,基础规范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纯粹法理论的根基和逻辑原点,而且还是实在法体系的终极效力根据。关于“基础规范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基础规范其实就是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事实层面的问题;有的学者将基础规范等同于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还有学者认为,基础规范是一个纯形式的预设。在本文看来,基础规范并非实在法规范,它仅系先验逻辑的预设,凯尔森设定基础规范的目的是将大体上具有实效的强制秩序理解为客观有效的法律秩序。“基础规范”这一预设使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成为可能,也保障了纯粹法理论的纯粹性。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基础规范”无疑是最具有想象力、引人关注的一个理论,基础规范理论既有坚定的支持者,也有猛烈的批判者。在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法社会学及后现代法学等诸多流派中,都有学者对基础规范理论进行激烈的批判。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哈特、拉兹、富勒、莫里森等。通过对这些学者所提出的批判进行梳理,发现,他们的批判并不能成立。虽然理论界对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多有批评,但肯定者和支持者也不在少数,在二十世纪西方哲学发生“语言学转向”这一哲学背景下,甚至有学者试图运用语言分析和法律逻辑的方法来重新认识和建构基础规范理论,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佩策尼克的基础规范转化理论。
  本文以凯尔森在不同时期发表的有关基础规范的著作为基础,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学者对基础规范的研究,试图对基础规范理论进行较为系统、完整的综合分析。文章共计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探讨了目前研究中存在的对于基础规范的发展脉络关注度不够、对基础规范理论的评价研究过少以及研究过于细碎、零星、片面等问题。第二章: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缘起。本章首先介绍了基础规范的哲学根基,休谟问题和康德先验哲学都为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之后阐述了基础规范理论的提出目的,在本文看来,基础规范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回答纯粹法理论的首要问题、探寻法律规范的效力根据及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第三章: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发展脉络。众所周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发展经历了较漫长的时间,相应地,作为纯粹法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规范理论也有一个从初步提出到基本成熟、再到进一步转变的过程,本章尝试着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进行了理论分期。本章以时间顺序,以凯尔森不同时期的著作为基础,将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理论划分为萌芽、初步提出、基本成熟以及晚期变化四个主要的时期。第四章: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系统梳理。本章首先探讨了基础规范的内涵和性质,其次从三个角度介绍了基础规范的内容,它们分别是:国内法秩序中的基础规范、国际法秩序中的基础规范、国内法秩序的基础规范与国际法,再次阐述了基础规范的功能和价值,最后,探讨了基础规范理论与纯粹法理论其它部分之间的关系。第五章: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评价。关于基础规范,理论界有诸多争议。首先,本章探讨了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法社会学、后现代主义法学对基础规范的批判,对于这些学派的学者提出的诸如基础规范是一个不必要的反复、基础规范不具有普适性、基础规范不能成功建构法律体系、基础规范脱离现实,过度僵化等质疑作出了回应,本文认为这些质疑并不能成立。然后,本章阐述了理论界对基础规范的肯定,并着重介绍了在二十世纪“语言学转向”这一哲学背景下,佩策尼克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来重新建构基础规范理论的基础规范转化学说。第六章: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评析。主要介绍了基础规范理论的开创性、基础规范理论对传统法学理论的突破、基础规范理论对法学研究的重要贡献,最后,探讨了“基础规范理论的当下意义”,“基础规范理论是否过时”、“是否还有学习、研究基础规范理论的必要”等问题。本文的答案是:纵然人们在基础规范理论上有诸多的争议,但不可否认,基础规范这一经典的法律理论对于法律效力和法律体系问题的讨论有一定的开创性和超越性,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范式和研究方法,对二十世纪的法理学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即使在今天,基础规范理论本身仍值得研究,它对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同一性、解释法律规范的效力缘由,依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他文献
随着人类深海勘探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公海海底蕴藏的丰富矿产资源逐渐为人所知,国际海底区域成为了人类新的“开垦”区。大陆架制度的确立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布为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奠定了国际法基础。为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各国必须遵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对“区域”资源施行平行开发制,担保国制度因此应运而生。在“区域”环境保护方面,不仅有《公约》、管理局探矿勘探规章以及《开采规章草案》等专门性国际立法,还存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重要国际环保条约规定了“区域”内担保国的环境保护义务与损害赔
公共财政模式下,纳税主体包含国家的全体公民,即所有公民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现代预算国家中,公民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作为政府资金的提供者,公民应当参与到预算管理活动中。时至今日,中国公共预算体制改革提上日程,公民纳税人意识不断增强,同时由于地方政府预算更加贴近公民的切身利益,“公民参与”理念也进入了地方预算领域,一些地方政府把预算公民参与制度作为提高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选择,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尝试。然而,实践过程中,行政主体为主导的,自上而下进行的探索式改革并没有形成一种体系化
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法总则》中获得了法人身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机关法人共同隶属于特别法人类型。此次身份确认,虽然结束了其在过去几十年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的混沌局面,但是并没有为如何对其进行治理提供详细具体的指引。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现状问题累累,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出台困难重重。恰又时值农村的集体产权改革全速推进之际,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方案,已成为打通集体改革最后一公里迫切需要跨越的障碍。正因如此,本文立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对其
担保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混合共同担保因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分属物权法与债权法,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平衡各民事主体的权益更为困难。中国立法对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的规定存在前后不一之处,学界与实务界对担保人内部是否应允许追偿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从中国对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的立法出发,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前后的变化。发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肯定担保人间可以进行内部追偿,但其后出台的《物权法》第176条却对该权利不置可否。已公开的《民法典(草案)》也未对担保人内部是否可以
在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紧急仲裁员制度(theEmergencyArbitrator Procedure)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应用已经广泛并且成熟,填补了商事仲裁在程序上紧急救济的空白。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投资也进一步激增,导致因个人投资产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诉诸仲裁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地位悬殊,在纠纷中投资者更容易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是必要的。但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有很大的差异,直接将紧急仲裁员制度照搬到国际投资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会围绕诉讼标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并在当事人“你来我往”的过程中逐步呈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以下简称争点)。民事争议是民事诉讼存在的基础,争点是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聚焦,没有争点就没有争议,定分止争则不成立。司法实践中,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承载着以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实现庭前和解等内容为任务,但针对争点整理这一任务是否整理到位,争点是否明确,争点整理价值,争点整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问题存在认识不清,理论研究薄弱。司法实践需要,理论支撑不足,引发出中国民事诉讼是否有必要建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本身进行救济,并且遵循此逻辑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但是该制度出台时间较为仓促,在理论证成和实践操作上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诉权理论基础认定有偏差、地方管辖冲突明显、受案范围重叠混乱和单一等。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得到更好地界定和实施,对实践中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真正法律上的救济,亟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诉权理论基础予以重新界定,重构清楚明晰的受案范围制度。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和历史分析等方法,针对生态环境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类贸易摩擦、贸易争端显著增加,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高效解决纠纷和裁决具有约束力的特点,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开创了国际争端解决两审终审的先例,也使得WTO争端解决更加公平、有效。然而,在美国持续的阻挠下,上诉机构因2019年12月10日成员离任未能及时增补而出现瘫痪危机。造成此次瘫痪危机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包括各WTO成员方的综合实力发生巨大变化、国际局势也不同于上诉机构建立之初以及上诉
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争议,纳税人想要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便只能依据后者的决定如数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如此,纳税人才得以提起行政复议,若复议后纳税人不满意复议结果,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为中国税务争议救济的双重前置制度。该制度始于1986年,至今已沿用30余年,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高税务争议解决效率以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依法治税理念的不断深化,双重前置制度侵害纳税人救济权、违反比例原则等缺点也愈发明显,为了保
乡镇政府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基。本文通过对法治政府的探讨和对乡镇政府法治建设现状的研究,着重分析当前乡镇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中川镇法治建设为例进行说明,提出如何推动乡镇政府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相关对策。
  第一部分:乡镇政府法治建设基本理论
  对法治、法治政府的内涵、衡量标准、特征、乡镇法治建设等理论进行阐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总结得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难点在乡镇政府,可以说乡镇政府法治建设是否成功关乎着全面依法治国能否真正实现,乡镇政府要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