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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作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一种处理方式,既是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再次救济。同时,作为程序性制裁手段的发回重审更加凸显了程序的独立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在观念上又受有错必纠思想的长期影响,发回重审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有极大的随意性,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难以达到设置该制度的初衷。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简要阐述我国这一制度的概况,结合案例分析总结出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在比较考察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对策,以期推动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引言、正文和结语共同构成本文的主体,其中正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诉讼功能和法律特征的阐述。从该制度的定义入手,概括总结出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律特征。考察第二审程序在审级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和目的意义后,发现发回重审制度具有程序救济、权利维护和监督制约三大诉讼功能。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相关规定的简要介绍。首先介绍这一制度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法律规定。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所以英美法系国家上诉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一般仅限于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程序性违法,而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发回重审理由主要适用于实体性错误或者管辖权错误。第三部分具体阐述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该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出发回重审在刑事二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标准不明确,因证据不足发回有悖于疑罪从无原则,“或发回或改判”选择性程序的规定导致法官为推卸责任滥用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实际难以达到纠错和权利救济的目的反而导致对被告人的长期羁押,“内部指导意见”加剧了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关系等。然后对发回重审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总结出既有司法观念层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第四部分重点阐述完善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既要更新司法观念以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又要对制度本身进行重构。从司法观念上讲,就是要确立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的理念。从制度设计上将,就是通过重新界定实体性原因发回重审、扩充程序性原因发回重审内容、二审开庭审理后才能决定发回重审、明确发回重审法院、限制程序性原因发回重审次数、改变发回重审后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以及法院内部在发改案件中区分法官的主客观过错等七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