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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恒产者有恒心”,对财产的追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劲动力。财产权是人权的物质基础,“人的权利的获得与发展不是与生俱来的,与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有关。”但现代社会的私有财产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权必须负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从而会受到限制,农地征收即为对农民财产权的最大限制。随着国家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地征收越来越频繁,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加剧了土地征收的无序化。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的便利;宪法等法律对征收补偿规定的不完善,权利救济途径的不通畅,都给农民的土地产权保护带来障碍。
马克思非常重视土地产权问题,他认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存的源泉。”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对我国土地产权的改革,对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基于该理论对农民土地产权保护进行了系统论述。本文认为,在征收实践中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应该从推进土地所有权改革,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和疏通权利救济通道等几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