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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中国与国际间各个国家间的交流日益密切,中国的法律也在很大程度上与世界接轨,以应对全球化趋势。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间迁徙民众权利的保障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矛盾,而这种矛盾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出境入境管理法》既需要通过对制度的设计使得对外国人的权利保障具有法律依据,同时也需要充分的考虑国家对于主权安全、边境管理稳定等因素。这种矛盾之处集中体现在我国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关于对外国人出入境的行政强制的救济上,我国出入境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外国公民对本法对其进行的审查和询问,拘留,遣送等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决定将是终局决定,该规定对于境外人员不服该项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同样适用。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等强制措施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其救济途径为行政终局,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是不完全的,在民主法治国家司法应当是终局的,但是在此处由于保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因此此处的行政强制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进行保护。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概述,对出入境强制基础知识进行了论述,包括出入境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以及与部分国家的出入境强制制度及其救济进行比较法分析;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对我国法律中出入境强制及其救济制度进行论述;最后在第三部分中,指出现有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救济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