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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课题是“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本文首先从传统工艺保护的基础理论展开分析。第一节讨论了传统工艺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目前传统工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资源、传统工艺美术等概念在理解和使用上经常发生混淆。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传统工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下位概念,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传统资源则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传统工艺从严格意义上说也被其包括在内。而传统工艺美术则是传统工艺的一个分支,与传统工艺的多种多样相比,传统工艺美术重点在于美术二字。与当代科学技术相比,传统工艺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主要包括主体的群体性与个体性并存,客体种类的复杂性,传承性和地域性。通过第二节对传统工艺特有属性的分析,为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立法探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章对传统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作了相关的前提分析,在试图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工艺、维护传统工艺权利人合法权益之前需要对传统工艺保护的客体及受益人进行分析。本文介绍了传统工艺的主要分类,并对传统工艺的保护主体,即传承人展开分析,对传承人的确定方式及其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传统工艺的传承人可以是个人和相关群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本文的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际上保护传统工艺的先进经验及相关立法,这些经验和立法对于我国立法保护传统工艺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及启示意义。第四章主要介绍了传统工艺在我国所面临的处境,以及我国现有立法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应当说,我国现有立法对传统工艺的保护是十分乏力的,仅有一些指导性条文可供利用。而且大部分针对传统工艺的立法位阶较低,无法对传统工艺进行有效有力的保护。最后一章是本文的重点,本章分析了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工艺的可行性,传统工艺和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类似,属于技术方案的范畴,但根据我国《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条件的规定,发现传统工艺若想通过申请专利的途径进行保护将面临一系列复杂的障碍,主要包括新颖性障碍、创造性障碍和实用性障碍。为此本文建议制定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特别法,为传统工艺量身打造一部法律,有针对性地保护传统工艺。对于特别立法中的具体保护制度,本文给出了两种建议,一是建立传统工艺来源群体内部的代表组织,体现全体成员意愿,对外代表群体处理传统工艺相关法律问题。二是针对个人持有传统工艺的情形,建议采用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信托模式,将传统工艺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科学合理地分开,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信托组织受权利人委托而享有管理权,利用信托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来对传统工艺进行保护与发扬,也能更好地保护传统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