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朝对云南武定土司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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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史学界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相关法制研究硕果颇多,其中多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出发点,也有涉及中央政府对苗疆的法律治理一类的研究。然而少数民族法制的发展是在中央政府制定法框架下进行的,无论是习惯法的适用,抑或是朝廷对苗疆的法律治理,苗疆本地的土司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土司在少数民族地区威望非常,如若控制好土司便对整个苗疆的治理有促进作用,同时,面对少数民族内部纠纷,土司在其中的调解作用也不可忽视。因此,无论是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角度还是从政府治理苗疆的角度,对土司的法律控制方面的研究都不可或缺。  本文以云南武定境内土司档案为基础,结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兵部则例》、《清实录》等史料,对清代控制土司的法律措施进行研究,既从国家法层面上归纳清代控制土司的法律措施,又运用地方土司档案加以印证,探讨这些措施的实效。以小见大,从细处感知清朝对全国土司的法律控制。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整个土司制度进行概述。对土司的法律控制不是僵死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清朝控制土司的法律措施也是在前朝的经验总结之下得来的。介于此,在文章第一部分对土司制度进行概述,首先说明土司制度的源流,即土司制度与羁縻政策的联系,其后梳理了元明两朝土司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土司的法律措施。  第二部分介绍了清朝在武定地区土司的设置情况。以《明史》、《清史稿》为基础,结合《土官底簿》和云南及武定地方志,梳理了武定地区土司相关情况。其土司主要分为本地酋领以及军功封授两个方面。本地酋领主要有暮连乡那氏土司和环州甸李氏土司,这类土司盘踞地方时日颇久,在武定地方上势力较大。军功封授的有郎马巡检司土巡检金氏和勒品甸土巡捕李氏。  第三部分梳理了清朝对武定土司法律控制的具体措施。各朝政府控制土司的法律措施颇多,其中尤以承袭、奖惩、司法、统治疆域方面的控制为重。而清政府也不外如此,本文以这四方面为为基础,梳理清政府相关法令,并以武定境内各土司的相关史实予以佐证,揭示了土司制度走向衰落的事实。  第四部分概括了清朝对武定土司法律控制的特点和评价。主要特点如下:其一,坚持剿扶并用的指导思想。其二,不断削弱土司实权。其三,注重法制统一。最后评价清政府控制土司的利弊,肯定了其在促进民族融合以及司法调解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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