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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法的税收信用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一是从宏观层面讲,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极不对称,纳税人享有权利过少,总是处于服从和不被尊重的地位;二是从权力层面讲,征税人自由裁量权力过大,纳税人对征税人的信任度降低,导致双方税收信用下降;三是从利益角度过分强调国家对纳税人部分权益的无偿强制占有,致使纳税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法律禁止的偷、逃、骗、抗税,带来纳税人的反感和反叛,无税收信用而言。契约及契约精神来自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诚信和人权的民主精神。契约及其所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以其对“平等、自由、诚信”的价值追求,恰恰可以弥补传统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等观念所导致的不足和欠缺,税收信用可以改善传统税法学理论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对立的局面,并使之趋向于和谐一致。我们没有理由不借鉴和参考社会契约论的“契约及契约精神”为理论基础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说税收理论,以“契约精神”为支点和核心,提出税收信用论,反思、修正、丰富我国税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