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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思想认识的提高,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我国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环境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建立到健全、从原则性规定要具体规定的过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过探索与借鉴,我国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指导,囊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国际环境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体系,对于当代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如现行的环境法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还没有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地位;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过分强调行政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管作用而忽略了群众参与;宪法至今没有赋予公民环境权,此外,我国的诉讼法至今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环境法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环境问题事关全局,对我国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将起着重要作用。因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本文立足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分析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探讨我国环境立法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