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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的演变,保险已经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一部分。与传统有形商品相比,保险产品与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消费者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从而表现出明显的弱势地位。在此背景之下,传统保险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已经向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转变。然而,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保险纠纷之时仍然习惯于立足投保人的身份而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却鲜有以消费者权益为依据进行裁判的案例。尽管经过数次修订之后,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已经日趋完善,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最本源的身份仍然是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回归保险消费者的消费者身份,并构建相应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系统而有效的保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按照“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缘起”—“保险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保险消费者权利的现状与评析”—“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的思路进行,由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了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缘起。人类消费经历了由满足衣食住行的生存型消费向追求高层次的发展型消费,由有形商品交易向无物质形态的金融商品交易转化的过程。以保险为代表的金融商品的出现革新了人们对于商品的认识,金融消费迅速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应运而生,为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开辟了新的方向。第二部分厘清了保险消费者的概念。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围绕两方面展开,就保险消费者概念的内涵而言,鉴于保险消费的特殊性和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凡是为保险保障需要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社会成员都统称为保险消费者,无论其消费是为获得保险保障还是兼具投资理财的目的,也无论其消费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就保险消费者的外延而言,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和使用,与投保人一道成为保险消费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第三部分阐述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即消费者主权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第四部分围绕保险消费者权利的现状进行评析。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为保险消费自主选择权、保险消费知情权和保险消费公平交易权。具体而言,新保险法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反言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完善。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集中体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此外,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和无效免责条款来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是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实现的保障。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路径和方法。建议采用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路径来构建我国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此外,宜引入适当性原则、冷静期制度和合理期待原则等相关制度,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