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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国对于人身权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水平正不断提高。反射性损害是第一顺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因第一顺位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造成的损害,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侵权损害类型。婚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网络中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夫妻情感的高度亲密性和夫妻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和一致性,决定了反射性损害在婚姻关系中表现尤为突出。婚姻关系中的反射侵权是对配偶精神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侵害,是一种广义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对配偶一方的生殖器官的侵害,通常会同时侵害到另一方的性生活权利和生育权,引发反射损害赔偿问题,通常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如大陆法系上的精神打击制度和英美法系上的休克制度以及不法致死中受害人“丧亲之痛”的损害赔偿等。这些规定和制度较好地保护了配偶间的身份利益,促进了婚姻关系的和谐。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比较少,司法实务中对其是否赔偿以及赔偿规则不一,造成了各地反射性损害保护水平不一的局面。因此,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亟待解决,这是完善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也是基于建立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立足于对婚姻关系的保护,通过对国内外反射性损害的理论研究和比较法上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总结,阐述了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的可救济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首先,通过介绍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不同判决,引出反射性损害这一问题并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界定。其次,通过对婚姻关系的背景和特殊性的介绍,阐明了反射性损害赔偿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再次,将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予以类型化分析,为后文对反射性损害的赔偿研究提供便利。第二个部分分析研究了我国理论界对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不同态度及其理由,从法理层面上论证了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理念的正义性、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法定性以及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合法性,肯定了婚姻关系中反射行为的侵权性及其损害的可救济性,继而引出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构建问题。第三部分比较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情况,总结出了两大法系对于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制度区别。即英美法系对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赔偿主要规定在第三人休克损害制度中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惊吓损害赔偿和不法致死中受害人“丧亲之痛"的损害赔偿上;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则主要体现在精神打击制度和反射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制度中。这为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支持。最后一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设想。首先,通过对国内现有法律规定的罗列,分析了国内的法律缺陷,即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反射性损害的救济范围和权益保护客体的规定过于狭窄。继而针对我国的立法缺陷和对比较法上国家的相当借鉴,提出了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将反射性损害规定为一项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作为精神损害的一种类型纳入法律保护中,在总体上适用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最后从配偶权请求权基础、赔偿责任具体构成、赔偿标准和规则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婚姻关系中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