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连带责任司法实证研究

来源 :西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021141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性质的产品或服务的模式被称为C2C。C2C模式在不涉及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时,只存在着三个独立的主体,即网络消费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以互联网为基础,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构建一个平台架构,在网络零售交易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交易撮合、交易身份认证、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零售交易活动,并因此获得收益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在网络交易中占据极端的资源及技术优势,而获得了近乎垄断的地位。与之相对的,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则进一步缩水,其地位比之传统消费者更加弱势。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如何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中的重点话题。
  在网络零售交易中,为了保护处于极端弱势的消费者群体,法律为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定了特殊条件下的连带责任。综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若没有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存在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下,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直接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考虑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其中主观方面是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即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危险;客观方面是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其中,对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应当知道”的判定,要结合平台自身的情况和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身的情况,考察平台提供者是否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了应有的措施。而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则需要考虑“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和是否能方便消费者获得权利的救济。但上述两方面内容的具体判断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只能针对个案进行多方考量后,综合裁定。在司法实务中,没有一例消费者成功使得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案例。上述问题的出现,从司法实务上讲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一方面是消费者对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是法律对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存在不足,对必要措施缺乏及时性规定,且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立足于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原则,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是衡平消费者和第三方平台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要求。在司法的应然裁判中,首先,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来证明自己并不知道平台内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危险;或者在知道侵权行为或者存在侵权危险时,其在合理时间内已尽义务;以此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担,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其次,应对“必要措施”进行空间规则和时间规则上的扩展,扩展必要措施的范围,并对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及时性规定。这样才能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同时进一步发挥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积极作用,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说,概说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界定、平台提供者连带责任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功能;第二部分是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连带责任认定的司法考察,本部分通过案例统计、司法思维表述和典型案例分析,阐述了在实然裁判中对“知道”和“应当知道”以及“必要措施”的认定思路;第三部分是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连带责任认定的司法困境与检讨,本部分通过对现行法的分析,结合前文阐述了认定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网络零售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连带责任认定规则的导正,通过理论导正和具体方法的阐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其他文献
7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该意见提出要“高标准建设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目前我国已拥有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中部4省自贸区的设立有利于大胆探索陆上国际贸易规则,形成适合内陆贸易发展的制度体系,打造内陆对外开放门户,弥补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
期刊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深受其影响。2020年6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级别视频会议上提出,把“一带一路”打造成团结应对挑战的合作之路、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的健康之路、促进经济社会恢复的复苏之路、释放发展潜力的增长之路。  近日,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编撰并发布的《中国“一带一路”贸易投资发展报告2021》(下称《报告》)以习近平提出的“四路”建设为主线,
期刊
目前,世界上已有40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合法性,其中除匈牙利、意大利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甚至一些国家开放其跨国领域允许他们进行海外收养。相比其他大洲,亚洲在这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但是在近几年取得了突破:以色列虽然不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合法性,但法律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日本东京都政府于2017年修改了现行收养法,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孩子;2019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审议通过了《司法院释第748号解释施行法》,允许同性伴侣一方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且该法案在立法院审议通过,
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随着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和现代传媒技术的进步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新的经济发展因子,也为广大民众带来一场文化饕餮盛宴。制作一场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堪比一次巨额投资,伴随一定的商业风险,但同时其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具有天然的稀缺性,并由此带来一定的垄断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诱发了未经许可截取其它网络媒体的体育赛事节目转播的侵权行为频发。
  对盗播体育赛事节目行为寻求法律救济,权利人通常面临两大棘手难题:一是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二是侵权请求权基础
10月20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多次延期的第33届中国国际眼镜业展览会姗姗而来。据了解,本次展会面积超5万平方米,近700家国内外参展商、国外代理商将展出190个国际品牌,邀请到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9家国际参展商参展。展会观者云集,现场人气火爆。  开幕秀别出心裁  北京眼镜展至今已有34年历史,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国际眼镜工业和贸易展览会之一,自1987年首届开展以来,展会规模无论面积、参展商和参观人
期刊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进入倒计时,并开启了“实战”模式。10月13—17日,作为北京冬奥会系列测试赛之一的亚洲花样滑冰公开赛在首都体育馆展开角逐。随后,这里还将举行短道速滑世界杯,为冬奥会赛事运行进行演练。  日前,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强调:“现在已全面进入北京冬奥会时间。我们要抓住冬奥的重大历史机遇,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推动体育事业迈上新台阶。保持优势项目,培养更多优秀体育人才,补短板、强弱项,加
期刊
近日,上海美国商会联合普华永道(中国)发布的《2021年中国商业环境调查》报告显示,近六成受访上海美国商会会员企业预计其2021年在华投资量将高于2020年,同比飙升超过30个百分点。此外,高达77.1%的受访美资企业在2020年实现了盈利。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曾有预测认为美资在华企业将重新布局生产线/供应链,或将(部分)在华生产活动/供应链迁至海外地区,然而本次调查报告并未证实这一说法。
期刊
自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質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成为财经热词。  “面向未来,全方位的社会创新在共同富裕之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在近日由长江商学院与CCG全球化智库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宏观经济论坛上,长江商学院创办院长、中国商业与全球化教授项兵表示。项兵称,进入
期刊
据海关总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额占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的66.27%。2021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为8867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出口增长44.1%。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不断扩大。  北美和欧洲为我国跨境出口主要市场  亿邦动力研究院发布的《2021跨境电商发展报告:预见风险》(以下称报告)指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
期刊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增长,精神病人离婚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了当前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精神病人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其离婚诉讼也必然不同于普通的离婚诉讼。一是在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由于很难启动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鉴定,导致疑似精神病人一方行为能力难以认定。二是关于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如何行使其离婚诉权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时,其他近亲属能否代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三是由于精神病人配偶具有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