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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例如本文所述该罪的主体资格问题,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问题,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归属问题,数额以外情节对定罪量刑的适用问题与不同身份共犯的定罪问题。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上述问题也在传统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内容,尤其是新受贿主体和新受贿方式以及其他新问题的出现,给实务界带来了新挑战,解决上述疑难问题又上升到了新的难度。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上述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据理论学说进行论证,并结合真实案例反映相应的疑难问题,从而探索科学、合理的实务认定标准。对于该罪的上述疑难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该罪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涵盖“国有单位”、家庭经营式的“个体工商户”。第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修正的非公务说”认定。第三,“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应依据职务关联性认定具体犯罪身份。第四,该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受贿罪。第五,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和履职行为有实质联系时可构成该罪。第六,该罪应当以受贿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数额以外情节不影响定罪量刑。第七,该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在“新客观说”的内涵基础上适当扩张。第八,不同身份共犯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受贿的,应摒弃唯受贿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