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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政府行使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按其对政府监督的实践状况,地方人大对政府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三个方面。地方人大监督本质说是一种权力监督,同其它的政府监督形式相比较,它体现出法律性、权威性、民主性、全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其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保障各级人大其他职权的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并且利于约束政府的公共权力滥用,有助于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 回顾和总结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监督发展历程,各级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其监督工作整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在现行体制下存在一些关系不够协调,社会各方面思想上对此认识不足,监督过程中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着制度缺位,各级地方人大自身建设不够和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信息不足等原因,致使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表现出监督本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人员多,本级政府领导较少,监督工作缺少强制性,对政府的各方面工作缺少实时性监督以及缺少政府成员行为的责任性监督等问题。 通过对西方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对政府监督状况的简要总结,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发现西方国家在民主与法制意识,其地方立法机关自身的建设,对政府监督的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以及对政府监督工作的公开性等方面存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工作,需要针对监督弱化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增强监督效果。文中的主要举措有: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各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规范现行体制下地方人大和党委及社会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弥补监督制度缺位;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监督能力建设;加快政务公开进程,信访机构改革以建立监督信息畅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