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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和应用,公民的日常生活也与互联网产生了紧密关系,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应用于互联网,公民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社会资源。虽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以追溯到我国封建时代,但是在当今社会中,行为人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且非法加以利用,从而获取相应的报酬或经济利益。还有,由于个人信息的被非法利用,容易造成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犯罪的发生,这严重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故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以规制,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该罪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但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活动起步较晚,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分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难题。本文全方面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细致剖析,进而从五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研究。本文第一部分着重于对公民个人信息基本理论进行论述,以起到厘清概念,奠定基础的作用。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公民”应该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同时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识别性的明显特征;其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应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最后,厘清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概念,为研究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展开了第二部分的论述。本文选取大路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并从立法模式、现有法律等角度出发,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以期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技术,对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推动我国立法进步。犯罪构成的研究,有利于司法工作者认定具体罪名,便于其更加有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故研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传统四要件的模式,并结合相关最新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展开了深入剖析,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更加清晰,从而助力于司法实践。本文第四部分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出发,认真辨析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密切相关的罪名,如侮辱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通过对此进行的深入研究,便于司法工作者分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进而其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部分基于前文论述,笔者总结出该罪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力争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以完善。首先,希望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缓解该罪前置法律相对分散且缺失的现状,以求形成较为完整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其次,合理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也为研究该罪奠定坚实的基础;再次,增加该罪的入罪行为,完善相应法律条文,从而使该罪能够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其发挥刑法应有的功能;还有,完善罚金刑等相关刑罚条款,以期达到罪刑相适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起到更好的规制作用。最后,注重与行政法律法规的相衔接,促使该罪能够在法律层面能够更好的实施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