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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在我国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份量,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是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做出的明确要求。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有权评价的主体对于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以决定现有的行政许可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可以说,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时代的产物,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创设和贯彻落实,对于促进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对于公众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以及推进有序的政治参与,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有无实施必要,要看综合评价的结果。通过综合评价,实施意义不大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取消。但是,行政许可评价是一项开拓性的崭新工作,既缺乏实践经验,又缺乏理论支撑。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理论研究并不多,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保证行政许可的健康发展。本文对行政许可评价及其整个评价体系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研究,对行政许可评价的主体,内容,方法,程序,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分析。现行的法律对于行政许可的评价体系的规定存在着许多的缺陷,比如设定机关评价操作规范的缺失,评价程序启动实施制度规定不健全等等。本文在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提出了一套较为可行的行政许可评价体系,具体说明了应当如何明确行政许可评价的主体,细化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改革行政许可评价的方法,规范行政许可评价的程序,完善行政许可评价的标准。这一体系的构建,是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是促进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