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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日新月异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人们的消费能力也随之提高,机动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机动车的购买和消费数量均出现了指数级增长。由于汽车总量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大量出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问题。解决好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才能够解决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与受害人的获得赔偿权利。《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对很多情形仍不明确,只根据文义规定仍然不能充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笔者根据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的具体情况,以国际通行的基础理论为论证基础,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主体认定的常见类型进行分别的论述。笔者结合司法实践领域取得的相关经验,并针对目前我国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责任主体认定所涉及到的概念及基础理论进行了讨论,对其他国家地区的赔偿主体认定的方面的几种主要理论观点进行了剖析。本章论述了这些不同理论的各自特点,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笔者概括分析出判断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且提出在机动车所有人在已经尽到妥善监管义务时可免责,在监管责任完全转移时应当免责的标准。此标准是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的,能够更好地指导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现行立法规范。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笔者总结涉及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及司法方面的缺陷,例如未形成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普遍性规则、没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面的特别法、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司法尺度不统一等情况。文章第三部分列举了几种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主体认定的疑难情况。就每种情况,笔者都尝试分析了各自的认定难点,力求提出实际可行的解决方式。例如,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以是否充分履行保护义务确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时是无法查清或很难查清的,应认定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等。文章第四部分针对前几部分的论证,提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法律建议。建议内容包括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确立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立法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金使用及程序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