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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本身具有的自主性和盲目性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市场风险的瞬息万变和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又决定了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制度发展现状表明,只有构建健全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一个健全、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是由保监会监管、保险社会监管、保险公司自治和保险行业自律构成的多层次制度。保险监管为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的中心,偿付能力监管为保险监管的核心。保险公司主要从事承包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应的风险就是契约风险和投资风险。风险的存在决定了监管的必要。目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就是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各国的法律法规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和运用比例也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等也从很多方面予以规范,如:资金运用的方法以及比例方面。保险资金运用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公司偿付能力又直接影响着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因此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十分必要的。2013年5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二代偿付能力法律监管体系整体框架》中确立“三支柱”框架,是进行偿付能力第二代建设的指导性文件。2014年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比例法律监管的通知》中明确: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不相符,中国保监会将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如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例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出台,都旨在提高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水平。保险资金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条件下,投资形式的多样化能够分散投资风险,增加收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金融风险,通过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大量投资而传递给保险行业,从而引起保险公司资产的变动,并最终影响其偿付能力,并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本文的写作思路是: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本文选取代表性强的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为例,分析目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关系,总结保险资金运用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借鉴银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提出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两个主体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对目前进行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有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