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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查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刑法规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新司法解释的诞生并不意味着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尽善尽美,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我们仍需要从实践当中不断地发现问题继而结合现有规定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这也就是本文研究的立意所在。 第一章先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作法理学分析,从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角度展开论述,为本文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论述,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和《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完善两方面作出介绍,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现行规定大体分为生产经营类犯罪、食品监管类犯罪和非法经营类犯罪三个类别分别进行论述。 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从食品安全犯罪定罪和刑罚的缺陷分别论述,并指出了《解释》存在的缺陷,试图找到适合我国的完善方法。 第四章在前三章的逻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从罪名设置的完善、刑罚设置的完善以及食品安全犯罪法律制度的衔接三个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