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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聚餐饮酒文化,饮酒人之间相互劝酒、敬酒等行为时常发生,酒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其他共同饮酒人对受害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其列入特殊侵权类型中加以规定,且也难以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查询到明确具体的规定。通过对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的研究,可以得知各地法院在裁判共同饮酒致人损害侵权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法院判决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有的则认为因共饮行为为情谊行为,共饮者不应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也无法达到统一,有的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共饮者给予因饮酒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一定的补偿,以实现双方的公平;在认为共饮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中,有的认为共饮者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则认为应该承担按份责任;同时各法院对共饮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予以赔偿也有不同的看法。共同饮酒人的范围应包括聚会或宴会的组织者及一般参与者。参与者有可能全体均参与饮酒,也可能仅部分参与了饮酒,是否参与饮酒不影响共同饮酒人的判断。共同饮酒行为应属于社交层面典型的情谊行为,法律不应该对正常的社会交往过度干涉,应将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但情谊行为不产生合同等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出于过错损害他人不产生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活动中,共同饮酒人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及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说和饮酒后的通知、护送、照顾等作为义务,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需要对醉酒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的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如大型婚宴、百家宴或千叟宴等共同饮酒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其他共饮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及其他参与人数较少的共同饮酒活动的共饮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法律虽无具体规定共同饮酒的侵权责任,但透析相关立法,考察社会习惯和具体损害纠纷的案件事实,足可寻找到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依据。具体来说,在我国,处理共同饮酒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本文从解释论视角,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性质、责任承担进行体系解读,认为共同饮酒人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的,就受害饮酒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共饮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饮酒过程中的劝阻和饮酒后的作为义务;共同饮酒人违反作为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并且不同的角色应当承担不同份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