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商事组织形态的一种,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孟达”契约。由于适应高风险投资领域的需要,这种契约形式继续与普通合伙分离,并在多种经济和法律因素的作用下迅速得到发展。当代社会,有限合伙这种形式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形态。它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其中这两个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是有限合伙人。这名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出资。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当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此做出规定。在我国,2006年以前,全国人大的立法中并未对此制度做出规定。有限合伙制度虽然不如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那样普及,但它也是一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商业组织形式。
我国2006年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承认了有限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态。有限合伙与其他商事主体相比更具有制度创新性和独特的适用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详细地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具体建议。
本文将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结构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有限合伙制度的概念、发展等基本问题,以及当前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有限合伙制度概述。这部分首先对有限合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形成及发展。最后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隐名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比较,从而使读者进一步明确有限合伙制度。
第二部分,各国及地区有限合伙立法例。该部分首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合伙立法进行阐述,主要阐述了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其次,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有限合伙立法进行阐述,主要阐述了英国法和美国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我国有限合伙的现有立法概况及不足。本部分首先介绍有限合伙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接下来,结合我国国情对有限合伙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缺陷和其适用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有限合伙的制度完善。在第三部分有限合伙适用局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有限合伙的宏观制度和具体法条进行完善,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最后建议尽快制订一部独立的有限合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