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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明代法典、名臣奏议、律学著作、司法档案、判牍、契约、讼师秘本等内容丰富的法制史料为主要依据,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明代整个商事法制体系进行深入的综合性研究,以揭示其内在结构、基本功能和运行机制。 本文的体系取决于明代商事法这一研究对象。除导论和结论以外,本文有七章组成,主要内容有:有关官职的设置、商事权利的设定及其限制、有关市场管理的规定、钱币的发行、税收法、盐茶法、对外贸易法、商事习惯法等等。具体地分析明朝政府如何因时制宜,行使国家的职能,充分利用行政、经济等法律手段调节商事活动,正确评价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指出明代商事法制所存在的种种弊病。 导论:在明确“商事法”概念的基础上,阐述明代商事法的研究价值、研究状况、研究对象及方法,旨在开宗明义,有的放矢。 第一章,市场管理制度。市场是商事活动的主要载体,明代集市经济的发展为商事法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同时集市也是明代法律积极保护的重要对象,有关的法律是非常详细的。如设置市场管理机构,明确其职权范围,制定度量衡,确立时估制度等。 第二章,对商人的管理与控制制度。路引、店历、占籍、保状和清审制度等都是明代商事法的重要内容。这些制度对明代的商品经济曾起过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商税管理与征收制度。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商税制度,使得商税法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明政府设置了具体的税收机关,规定了主要税种,并对税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盐事法。作为一种生活日用品,盐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盐税也就成为了历代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历代有关盐事的立法都是非常详细的,到了明代尤其如此,有关盐法的变化更大,制度也更完备。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明代对盐的专卖政策有所放松,如由政府专卖改为商人经营。盐课开中制度在明代是颇受人称道的,“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第五章,茶事法。茶与盐一样也是人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日用品,明政府在茶事方面制定了与盐法相类似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外贸法。明代封建国家在制定外贸法律时,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市舶法为朝贡条例,并编入《大明律》之中,这成为了明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为了打击私人海上贸易,防止倭寇入侵,明政府制定了海禁政策。明代的外贸法是矛盾的集合体,体现了东方君主专制国家外贸立法的特点。 第七章,商事习惯法。明代商事习惯法形成了相当完备的体系,与明代国家制定法相比,这些习惯法有时所起的作用更大,以其生动、独特的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弥补了国家制定法宏观、抽象下的某些空白。因为国家制定法是以抽象的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特定群体的需要,而习惯法正好可以起到了补充作用,其生命力也正由此而显现。 结论。其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事法的发展和完善,反过来,商事法制的完善又促进了明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其二,明代的商事法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历代法制的所固有的特点。与历代法制相比,它并没有根本性的变革,制度层面与司法执行层面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长久地促进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三,明代过于追求政治上的稳定,其极端专制制度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四,在专制制度和大国心理的影响下,明代的外贸立法很难体现经济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海禁政策的实行,极大地阻碍了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明朝出现了落后于西方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