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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自建立初始便受到学术界的持续关注,大部分学者都在探讨河长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制度异化的风险,并将立法作为解决上述风险的有效途径。但面对立法问题我们应该保持一个谨慎的态度,应清楚认识到河长制立法背后所可能面对的困境。针对一项以应对社会问题为目标的治理制度,我们在立法时应思考如何在相对快速回应社会需求与供给妥适立法方案的同时,保证立法内容本身不会与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产生逻辑冲突。河长制集环境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部门法要素为一体,在立法时如何容纳不同部门法要素又能保证内部结构的稳定性,是立法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研究河长制立法问题时需要一个整合性、多维度和一体化的研究范式,而领域法学理论恰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突破部门立法局限,开拓问题导向下的立法模式,强调立法要贴近现实,回应现实,充分发挥有效解决新兴社会问题的功能。首先,围绕流域治理这一公共问题动态捕捉河长制规范发展不同阶段的演化规律,并对其发展中积累的基础素材进行整合,为后期立法奠定基础。其次,明确河长制在流域治理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结合具体实践辨析河长制立法所应围绕的具体问题。再次,以河长制具体问题为核心,结合领域法学思维对与现有法律规范进行重新整合,形成新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下一步立法提供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智识支撑。最后,领域法规范体系可以为河长制立法提供两方面的指导。一方面,围绕具体立法问题形成的较为成熟的上位法规范体系,为河长制立法在同质性问题的解决上提供更为成熟的立法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地系统梳理可以发现,针对具体问题,现有法律方案仍存在哪些不足或在法律化过程中哪些政策可能与上位法在逻辑上存在矛盾,在河长制立法过程中对这些漏洞进行弥补。总体而言,领域法学范式下的河长制立法即沿着“分段研究——问题界定——规范构建——规划立法框架”的逻辑推演路径,形成以流域治理为核心,以权责划分、问责监督、河流治理三方面内容为主体的河长制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