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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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道路“碰瓷”行为刑法性质认定不同,会出现司法定性不准确。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以是否增设新的罪名划分,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交通道路“碰瓷”行为方式具有复杂性,某一单个刑法罪名不能完全评价“碰瓷”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应该增设专门的“碰瓷”罪名进行评价;另一种观点是“碰瓷”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财物,手段行为跟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原理进行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在具体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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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道路“碰瓷”行为刑法性质认定不同,会出现司法定性不准确。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以是否增设新的罪名划分,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交通道路“碰瓷”行为方式具有复杂性,某一单个刑法罪名不能完全评价“碰瓷”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应该增设专门的“碰瓷”罪名进行评价;另一种观点是“碰瓷”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财物,手段行为跟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原理进行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在具体的罪名的认定上是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交通道路“碰瓷”行为因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真相从而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赔偿”,应构成诈骗罪。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碰瓷”行为中以威胁、恐吓的手段索要财物,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有学者认为在交通道路上进行“碰瓷”行为,会对不特定的多数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侵害了公共安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道路“碰瓷”现象是“碰瓷”行为中最频发的类型,表现方式复杂,严重影响了司法实务认定。文章对交通道路“碰瓷”行为不同情形进行刑法定性分析,将交通道路“碰瓷”行为分为人“碰瓷”车类行为与车“碰瓷”车类行为。人“碰瓷”车类行为与车“碰瓷”车类行为中具有索财中具有不同暴力行为,在行为结构具有复杂性,行为进行刑法认定之前先要对该行为结构进行分析,其行为结构为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行为与索财的目的行为,因此要对交通事故制造与索财行为都进行刑法认定,才能完整的评价交通道路“碰瓷”行为,以期能够在现有刑法范围内合理评价交通道路“碰瓷”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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