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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信息是通过基因检测技术所获得的与个人基因状况有关的信息。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疾病预防和治疗等一系列的便利的同时,也带给人们一些困扰。基因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很可能造成基因歧视的不良后果。基因歧视使许多人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基因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在我国的教育、雇佣和保险等领域,已经出现了基因歧视,再加上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尚不完备,致使我国关于基因信息的保护不甚理想。本文从实践中出现的基因歧视现象和国外对我国的基因掠夺入手,分析我国基因信息保护不理想的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制度经验,对我国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与制度措施提出建议。目前,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当中将隐私权益的保护纳入名誉权的范畴。基因信息本身的特殊性也是造成基因信息的保护相较于其他个人信息难度较大的原因之一。基因信息的保护对公共机构参与和处理程序有较强的依赖性,近年来逐渐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展,从个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扩展。鉴于上述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和发展趋势,本文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制度经验,在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统合立法模式的利弊之后,对我国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与制度提出建议,建议我国采用专门立法模式,尽快建立《基因隐私保护法》。建议我国建立起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基因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公共监督体系。基因信息隐私权应当涵盖基因信息知情权、不知情权、支配权、利用权。在立法中确立“告知后同意”原则并明确侵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追责机制。仅有私法上的保护远远不够,还应建立一种对个人基因信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外部监督机构,如英国的生物委员会和台湾的“伦理委员会”。一方面专门针对基因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制定规则,另一方面行使专管保护职能。受理来自受害人的投诉并作出独立的调查报告,作出行政处理,提出立法建议,进行基因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宣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