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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者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赔偿能力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没有被侦破,刑事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赔偿无法得到充分兑现,使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和精神陷入痛苦,成为诱发各种不安定因素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上述现象,从解读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入手,探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渊源和理论依据,指出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特殊性,在客观分析国外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在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特困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和法律援助等一些建议。其中在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上,根据笔者在贵阳市政法委多年的工作体会,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财力,特别是象贵阳市这样的西部欠发达地区(2007年贵阳市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仅为188.66亿元和75.92亿元),我们只能先救助因刑事犯罪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陷入极度窘境的少部分刑事被害人,为此,本文以“特困刑事被害人”作为救助对象,对于救助的原则、标准、经费来源、执行程序和救助方式等提出了一些建议,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同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由中央权威部门(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出台《关于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的工作意见》,明确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各项具体工作措施,把特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平安建设的考评内容。经过五年的摸索实践,积累经验,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