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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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比其他任何强制措施都严格的程序性手续。在域外,逮捕一般都是由治安法官审批。在我国,是由检察机关进行批准的或者是由法院决定的。实践中法院决定的比较少,大多数都是由检察机关批准的。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履行审批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然而,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形式化、行政色彩重、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权利没有救济渠道等问题。批准逮捕的程序相对繁琐,办案效率不高,犯罪嫌疑人被长时间滞留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等不合理现象屡禁不止。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受到挑战,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司法公正也无法保障,因此对于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鉴于目前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对审查逮捕诉讼化进行了制度构建。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对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法理分析。作者厘清了我国逮捕诉讼化的概念并分析了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法理基础。具体包括:比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以及司法控制原则。第二部分:对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以及实践中为推动审查逮捕诉讼化所做的尝试。第三部分:提出了目前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审查逮捕程序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不高,在审查逮捕阶段缺少关键性的实体性权利,所做建议缺乏针对性。没有体现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辩护律师介入比例低,犯罪嫌疑人不重视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参与。辩护律师自身积极性也不高。法援质量令人堪忧。二是,审查逮捕程序证明责任主体和证明标准缺失。责任主体不清,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模式。没有形成诉讼化的司法审查模式。四是,审查逮捕程序当事人未充分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参与不足,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忽视了他们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五是,非羁押替代措施有待完善。当前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比例低。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考察与启示。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主要代表性国家法德日国家与英美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英美加拿大的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研究。域外的逮捕与我国的羁押相同,域外大多数是由法院的法官、治安法官来进行批捕的。笔者依据中国国情对国外的审查逮捕制度进行借鉴。第五部分:笔者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以及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存在的障碍,提出以下构想。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实现路径:一是,强化审查逮捕程序辩护力量。二是,明确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证明主体和证明标准。三是,构建审查逮捕听证化模式。四是,保障审查逮捕程序当事人充分参与。五是,完善非羁押替代措施,更好的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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