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加之银行业混业改革、金融业跨业经营与“互联网+”推进的背景下,理财产品愈加专业化、复杂化,理财业务纠纷也频频发生。对此,本文借鉴国外资本市场普遍采纳的适当性义务的经验,同时考虑我国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立法与实践上的两难,诸如规范文件效力层级偏低、内容分散或交叉、定位偏差以及具体制度不完善、操作性差等缺陷。以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为视角,分四个章节展开具体研究。第一章阐释了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至少应包含的三方面内容,同时结合适当性义务理论基础与个人理财业务近年发展数据,阐述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必要性。第二章整理了我国适当性义务相关规定的立法状况,探讨我国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在当前存在的诸如定位、立法、制度方面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适当性义务在美国、欧盟、英国与日本的发展及创新点,为国内适当性性义务的规定提供借鉴。第四章结合前文提及的问题与国外经验,既从定位上重新把握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出发点与核心内容,也从立法层面与配套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合理定位上,指出了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以保护投资者作为出发点,核心在于实现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合理匹配。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将适当性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并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明确适当性义务的适用范围与商业银行、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在强调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同时,避免商业银行义务的无限放大。在配套机制上,采列举式兼除外式的投资者分类方式,并辅以动态转换机制;采概括式兼列举式的分类产品分级方式,并辅以风险实时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银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金融调解机构,以及诉讼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金融公益诉讼与金融法院等,兼顾投资者权益保护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