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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反腐败斗争都是执政当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特别在当下,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反腐风暴,而作为反腐的急先锋纪检监察机关作用更加凸显。在我国,很多腐败违纪案件都是职务犯罪引起的,这通常先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即案件受理,并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的初步核实,认为构成违纪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立案检查,在调查核实后查出违法犯罪事实,构成犯罪的,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理。至此,纪检监察机关走完了其办案程序,但在移送过程中,如何对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牵涉到纪检监察证据如何转化工作。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都是为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真相,是整个案件调查以及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在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过程中,都会对纪检监察证据进行审查和采用。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更好的联合检察机关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成为当前反腐工作的关键所在。本论文第一部分,通过认识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内涵、种类、特征,按照现有法律对照分析两种证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两种证据有更直观的认识。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纪检监察证据获取和需要被认可的现实需要。在中国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理腐败案件中的特殊作用,是反腐倡廉的主力军,特别在当前大环境下反腐败工作更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而这一过程中形成的纪检监察证据是刑事证据所不具有,但两种证据之间本身的属性和审查证明对象具有高度一致性正是其转化的依据。第三部分,通过研究证据效力理论提出证据转化存在证据效力限制的问题,进而根据现有的证据理论提出三项判断标准对这一困难性问题作出解释,为解决困扰提供学理上的帮助。第四部分,在两种证据转化的具体过程中,需要遵循全面转化、最佳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和自由裁量等四项原则。要满足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转化的条件,对纪检监察证据中的实物证据给予转化、非法言词证据不予转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给予转化,若不是检察机关要重新鉴定。同时,检察机关通过确定审查人员、鉴别、辨认、询问等手段来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案件进行立案,最后将结果书面告知纪检监察机关等程序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