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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为研究对象,以重庆市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的实际情况为分析背景,分析工程款拖欠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制度等根源。对当前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问题的三种实际做法(企业间协商、司法介入、行政干预)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及实施机制的分析,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和国家理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私人自我实施机制、私人作为第三方促使契约实施的机制和国家作为契约第三方运用暴力手段保障契约实施的机制等三种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相对于工程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和监理工程师、仲裁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作为促使合同实现的独立第三方的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前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研究分析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清理工程款拖欠的政策在实施工过程中低效率的制度根源;提出应从规范政府自身投资行为、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增强建筑市场交易各方的法律及风险意识、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监管、加快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七个方面建立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的问题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