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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其生存空间和影响日益广泛,它几乎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还可能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在保护行政第三人权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了一个好头,赋予了行政许可第三人相对完整的权利。但是,在行政许可以外的领域内,当强大的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他们仍会感到无助。究其原因主要有: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还没有完全确立起行政第三人的理论地位;对行政第三人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尚未形成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