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中截留贿赂款类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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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贿行为是指介绍贿赂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秘密截留行贿人行贿财物的行为,因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故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处理争议较大。从高某介绍贿赂案、刘某和王某介绍贿赂案、冉某介绍贿赂案来看,此类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有三个层面,即截贿行为能否作为介绍贿赂罪的情节、截贿行为能否独立成罪以及截贿行为应定何罪。通过对这三个争议点的不同观点及样本案件的分析可见,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罪在是否具有非法谋利目的、获利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因而不能作为介绍贿赂罪的情节处理。由于介绍贿赂人截留贿赂款是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侵犯了行贿人与介绍贿赂人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和行贿人对该贿赂款的所有权,与介绍贿赂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且截贿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纳入介绍贿赂罪予以评价。三个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的截贿行为都应单独定罪,但不能定盗窃罪,因为介绍贿赂人截留的贿赂款是基于行贿人的自愿交付所得,并非非法取得。如果介绍贿赂人事先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从行贿人处骗取比实际交付更多的行贿款予以截留,则该行为应定诈骗罪;如果介绍贿赂人截贿所得是在收到行贿人自愿交付的贿赂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则属于将委托占有变为不法所有,侵害了介绍贿赂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应定侵占罪。因此,三个样本案件中,冉某介绍贿赂案和刘某、王某介绍贿赂案中的截贿行为应定侵占罪,与介绍贿赂罪并罚。高某介绍贿赂案中的截贿行为应定诈骗罪,与介绍贿赂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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