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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去奉行资本确定原则,认为只有注册资本才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好保障,所以对于出资方式的立法取向采取了限制的原则,修改前《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仅允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既没有关于出资方式的原则规定,也没有使用像“等”这样的字眼,表明立法者采取谨慎和限制的原则,这样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们今天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学者所诟病。我国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建立资产信用的观念,扩大出资的范围,促进公司的发展。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财产权的形式。但股权并非财产权中的所有权或债权,而是独立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我国《公司法》未将股权列为法定的出资形式,但在公司实务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实例不断出现。由此产生了对股权出资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构建的必要。本文从法学的视角,采用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并参照比较了世界上先进国家关于股权出资的相关立法,对股权出资的适格性及股权出资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股权出资于实践中的现实性。第二章论述了股权出资的适格性,从公司资本功能和股权性质两个角度对股权出资的适格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关于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重点论述了股权出资在股权移转、股份评估及股权出资的公示制度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制,以增加其可操作性。第四章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对瑕疵股权出资进行了探讨并明晰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转投资、循环持股、公司分立、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