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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商业交往方式,陌生的市场主体之间要产生联系,同时彼此信任,需要以合同作为纽带并在其约束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道路运输领域,市场主体申请从事运输经营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还要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因此,不具备条件的车主为了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往往会选择将车辆挂靠在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车辆挂靠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我国严禁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对货运车辆的挂靠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车主与运输公司之间产生联系的基础以及行为的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合同。车辆挂靠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和登记所有权人相分离,在货运车辆挂靠合同中,几乎所有条款的设置都围绕着挂靠车在进行。现实中不少车辆挂靠合同都约定有“如挂靠方不缴纳服务费等费用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被挂靠方有权将挂靠车辆扣押”的条款。本文为了描写方便,采用“扣车条款”这一通俗的称谓。扣车条款属于车辆挂靠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在于事先为被挂靠方合同权利的实现约定了特定的私力救济方式,从性质上来看,扣车条款属于自助行为条款。由于扣车条款约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制控制他人财产的色彩,实践中对于扣车条款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法院认为,扣车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条款。也有不少法院认为,扣车条款乃挂靠双方通过自由协商所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由于不同的法院对于扣车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着分歧,常常导致案情类似而裁判结果迥异的情况出现。因此,正确认识扣车条款的效力,是解决司法裁判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必然要求,对普通民事主体正确设置合同条款也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认为,扣车条款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本文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货运车辆挂靠合同中扣车条款的法律分析,这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由于本文研究的对象是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扣车条款的效力问题,因此,本文在这部分首先会对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作简要介绍,然后论述扣车条款的基本含义与主要特征,以及扣车条款的法律性质。第二个部分介绍的是货运车辆挂靠合同中扣车条款的效力分歧,在这部分,本文首先将介绍我国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其次概括理论上和裁判实务中出现的各种分歧意见,目的在于为后文的论述进行必要的阐释与铺垫。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将重点分析与本文相关的各种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标准,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标准。第四部分是货运车辆挂靠合同中扣车条款的有效性分析,在这部分,本文将以我国司法实务频繁出现的几种裁判理由为基础,分析扣车条款并未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具体规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合同内容,因此,扣车条款应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