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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罪问题以及本罪的司法认定,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以上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和探索。本文共分三大部分,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聚众斗殴罪概述,这一部分主要研究了聚众斗殴罪的基本含义、立法沿革和犯罪构成。本文认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主要是按照其在整个具体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积极参加者有的是主犯,有的是从犯;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流氓动机不是构成该罪的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只需要被评价一方都具有斗殴故意即可;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的危害行为是复合危害行为,要求同时具备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都是实行行为。第二部分是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罪分析。本文认为,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就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本罪的转化包含了主客观诸项事实的转化,其转化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剥夺他人生命有明确认识,并且积极实施相应行为促成危害结果发生或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在确定转化范围时,应当严格依照共同犯罪理论,以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来确定是否转化。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无需以构成聚众斗殴罪为前提。第三部分是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这一部分主要研究了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和未遂以及法定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本文认为,聚众斗殴犯罪属于举动犯,一般情况下都存在未遂的形态;聚众斗殴罪有四种加重情形:“多次聚众斗殴”的“多次”应理解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及三次以上,有没有受过处罚在所不计,也不必每次都构成单独的犯罪;“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要从三方面综合认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单对地点限制,同时应该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持械聚众斗殴”中“持械”是指行为人使用器械或者向对方显示持有的器械,对持械有预谋的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应当认定为聚众持械,对持械没有预谋的聚众斗殴中,持械的积极参加者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