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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中,交通参与主体对交通规则的遵守程度是衡量城市文明的重要尺度。倡导城市文明交通治理,实现文明执法、文明通行、文明乘车、文明驾驶,既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道德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水平的综合体现。城市文明交通治理机制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模式、治理手段等因素,其中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具体制度的设计将直接影响着城市文明交通治理的效果。在系统梳理我国城市文明交通治理现状基础上,加之美日两国城市文明交通治理经验的启示下,明确我国城市文明交通的行政法治理模式应满足回应性、经济性、协商性标准。而软法以其柔性、灵活、回应性、互动性、经济性等优势,与城市文明交通行政法治理模式的标准深度契合,弥补了硬法之治的缺陷,填补硬法规制的漏洞。在城市文明交通法律治理过程中,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应各展所长,协调发挥法治的功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除了传统路径诸如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合理配置交通管理机构职能、健全交通行政救济以及重塑交通参与主体的规则意识等等之外,还可引入城市文明交通评估制度与违法事实公布制度,以此健全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