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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它对于融通资金、促进物尽其用、保障债权的实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多明确规定此制度,象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这些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不但明确赋予了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权,而且采纳分配主义、分割主义、价额比例分担主义、调整主义等力求平衡相关权益人的利益。重要作用的发挥还取决于制度构建的优劣,然而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抵押制度,只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对共同抵押制度有所体现。本文以共同抵押制度的研究为中心,从理论上对共同抵押制度作了全面、透彻的分析,并重点研究了共同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共同抵押权的实现以及对物上保证人和后次序抵押权人的救济。本文第一部分为共同抵押制度概述。首先,基于对共同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和性质认识的差异,对共同抵押的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其概念中不宜明确其性质,同时主张其标的物范围不应有所限制。其次,详细论述了共同抵押的四个特征。第三,对易与共同抵押混淆的几个概念,财团抵押、重复抵押、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作了甄别。第四,关于共同抵押类型的梳理,介绍了五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第五,关于共同抵押的成立与公示。第二部分为共同抵押的性质。学界关于共同抵押的性质未有定论,主要有单一抵押权说、复数抵押权说、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在对各种观点评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认识,主张共同抵押的性质为复数抵押权。第三部分为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此部分首先介绍了各国的立法例,主要有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与限制主义;分配主义与分割主义;价额比例分担主义与优先负担主义;调整主义与非调整主义。随后,笔者依是否限定抵押物的负担份额分情况加以讨论。笔者提出在限额共同抵押中,依照抵押物的负担额比例实现债权,此方法为本文的创造性发明。在全额共同抵押中,倘若同时分配,我们应依照价额比例分配主义实现债权;倘若异时分配且同时拍卖的抵押物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则应先以该抵押物的变价价款清偿债务,否则应依照价额比例分配主义实现债权。第四部分为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求偿权与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是本文的另一个研究重点。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提出物上保证人同时享有代位权和求偿权,二种权利竞合互补且发生原因相同;但两种权利的主旨、性质、行使对象和行使范围又存在差异。其次,对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加以分析,主要着眼于其合理性、行使前提、行使条件以及与物上保证人代位权、求偿权的关系几个方面。最后,介绍了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或者转让其抵押权时,应该如何对物上保证人和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加以救济。此外,该部分还创造性的提出了抵押物内部债权额的计算方法。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基于笔者的分析提出些许粗浅的立法建议。